烟雾吸收器送检医疗所 YY9706.102-2021 电磁兼容EMC摸底测试
2017-12-29 08:42:07烟雾吸收器送检医疗所 YY9706.102-2021 电磁兼容EMC摸底测试
解答:我司拥有国家级CMA资质,CNAS资质,YY9706.102-2021,GB9706.1-2020,GB4793.1-2007,GB/T18268.1-2010,GB/T18268.26-2010,GB/T14710-2009等标准,出具的检测报告全国医疗所认可,欢迎来电咨询!
国家级CMA资质测试基地:无锡、广州(出具的检测报告可直接用于医疗器械注册)
其他CMA和CNAS资质测试地:成都,深圳,广州,北京,武汉,无锡,西安,杭州,上海(就近安排测试场地,供本地化摸底测试)
电磁兼容EMC是专业从事CCC、CE、FCC、FDA、UL、PSE、CB、MIC-Mark、KC-Mark、VDE等认证,是中国较早从事产品认证测试和代理的专业公司,公司由具有丰富产品认证经验、曾经服务于专业认证机构的人士组成,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电气安规知识与国际认证服务。依靠丰富而精深的专业知识,CTL电磁兼容EMC/电磁兼容EMC认证公司能够最大程度地为制造商,贸易商,和其他公司消除商贸技术壁垒,并且最经济,有效地处理销售产品所需的认证的事宜。
1.高效,经济地办理世界各国的认可证书。INTERNATIONAL APPROVAL HANDLING
与德国TüV、美国UL、FCC,中国CQC有良好业务往来,在各种产品和证书上,均能提供时间和费用上的最佳的途径,帮助客户通过认证。并办理所有繁琐的文件处理和联络工作。
2.欧共体强制性CE标志。CE ATTESTATION
进行样品测试,出具测试报告,帮助厂家签署CE声明,同时指导厂商完成CE指令的其他技术要求。
3.产品的改进。TECHNICAL IMPROVEMENT FOR PRODUCTS
可以针对产品在测试认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方案,使产品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尤其擅长处理罕见的产品和久拖不决的疑难问题,并确保最终通过测试。
4.产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服务。SEMINAR & TRAINING
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安规知识的培训,帮助企业全面了解相关的国际法律法规和产品安全要求,从而减少设计阶段和申请认证时的盲目性。
5.为制造商业务谈判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处理买方技术投诉。TECHNICAL SUPPOERT AND COMPLAIN HANDLING
由于十分了解世界各地产品认证的法律要求,能帮助制造商辨别买方真正需要的产品认证要求,避免不必要认证而引起的时间、金钱浪费。并协助处理买方这方面的投诉。
6.EMC测试与整改。EMC TESTING AND CORRECTION
能为客户提供EMC预测试、整改方案,使产品通过各项测试.
YY 9706.102医用电气电磁兼容标准
YY 9706.102医用电气电磁兼容标准作为与GB 9706.1医用电气安全标准并列的医用电气设备通用安全标准,对于控制产品电磁兼容指标,保证人民群众用械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按照有关标准制修订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完成了YY9706.102-2021《医用电气设备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标准(以下简称电磁兼容标准),代替原YY 0505-2012标准。为保证标准顺利有序实施,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作为保证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积极主动学习电磁兼容标准,充分理解并掌握标准要求,充分利用各种社会检测资源,从产品研制阶段开始,做好相应标准实施准备工作。
在电磁兼容标准发布实施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立即在研制、生产等全过程中贯彻实施电磁兼容标准,并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8〕409号)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产品符合电磁兼容标准要求。
二、自电磁兼容标准实施之日起,首次申报注册的第Ⅲ类医用电气设备在注册申报时应提交由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在此之前申请注册并获得受理的和已获准注册的第Ⅲ类医用电气设备,在重新注册时再提交符合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相应检测报告。
自电磁兼容标准实施一年后,首次申报注册的第Ⅱ类医用电气设备,在注册申报时应提交由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首次申报注册的第I类医用电气设备提交包含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全性能检测报告。在此之前申请注册并获得受理和已获准注册的第I、Ⅱ类医用电气设备,在重新注册时再提交符合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相应检测报告。
三、医用电气设备在实施GB 9706.1标准全项检测时,应对电磁兼容性能按照电磁兼容标准要求实施检测,并对涉及电磁兼容性能的检测出具相应格式要求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格式另文公布)
如具有GB 9706.1标准承检资格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不具备电磁兼容标准承检资格,可根据本单位工作程序实施分包检测,具备电磁兼容标准承检能力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积极承接有关分包检测。分包方应对GB 9706.1和由被分包方出具的电磁兼容标准检测报告负责,并按本单位工作程序审核后出具相应检测报告。
生产企业应确保实施GB 9706.1标准和电磁兼容标准检测的产品一致,并与相关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及时沟通,通报问题,协助做好有关检测工作。不同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之间也应充分做好协调和沟通,监督企业做好有关工作。
对于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如基本性能判据、型号覆盖等问题,应在检测报告备注中详细载明有关问题并注明自身意见,以供具体技术审查部门参考。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企业按照法规要求组织生产,并在注册审查过程中严格审查是否符合电磁兼容标准要求。
五、各具备电磁兼容标准承检能力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充分预估检测量,加大电磁兼容检测实验室建设,加强内部管理,与企业充分沟通,合理选择检测方法,提高检测效率,确保注册检测项目和其他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分包检测项目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积极与外系统相应优质电磁兼容实验室资源开展合作共建,并将对有关电磁兼容检测项目认证申请予以尽快处理。
六、在电磁兼容标准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不同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或技术审评部门等单位对标准条款、要求理解不同等影响标准全面实施的整体性、共性问题,相关单位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启动专家咨询机制,并按程序经专家咨询提出解决建议,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司。
七、检验诊断类医用电气设备执行GB/T 18268.1:2010《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的电气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第一部分:通用要求》标准,可参照本实施通知执行。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协调,保证有关工作的落实,确保标准得以顺利实施
祝商祺!